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物业管理
文章列表

业委会诉开发商自留地不交物业费

2018年3月29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房地产开发商因为不接受小区业主委员提供物业服务,拒绝交纳自留底商的物业费。为此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纳拖欠的物业费27.7万元及相应利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的某小区是独栋小区,总建筑面积1.8 万平方米。该小区业委会经业主选举产生并于2006年10月在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因前期物业撤离,经业主大会决议,自2007年开始该小区实行自治自管,由业委会自聘物业人员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物业费标准也从2.74 元/平方米降至2元/平方米。至2007年底,小区物业费交费率为94%。业委会表示,小区楼底地下一层及底商均为开发商自留,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开发商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延期交纳的利息。
  开发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与业主团体之间因内部管理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而不是法院管辖。开发商没有接受过业委会的服务,业委会也不具有物业服务资格,不能做物业服务企业能做的实际工作。据此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的小区为独栋小区,具备业主自管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负责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委会因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共事务而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该项权利可依民事诉讼获得保护。
  独栋小区的特殊性使小区多数业主决定自治自管,这一选择权利,得到了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的承认,这就从根本上排斥了必须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小区的物业服务是多种服务的集合,房地产开发商以其没有接受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不履行其对小区公共事务分担的责任,违反了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向业主委员会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27.7万元。
  房地产法频道为您整理房地产相关知识,房地产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房地产法频道其他栏目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91020840721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 2.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拒交物业费情形有哪些?物业服务的组成部分有哪些呢?
  • 3.召开业主大会的一般议程 六、核准批复县物业管理部门对报来的材料审核后给予书面批复
  • 4.怎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会行使哪些权力?
  • 5.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