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物业管理
文章列表

召开业主大会的一般议程 六、核准批复县物业管理部门对报来的材料审核后给予书面批复

2022年3月12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宋律师,中山建筑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召开业主大会的一般议程

  由筹备组报告业主大会筹备情况;

  宣读业主名册;

  审议并表决通过及;

  选举、点票、公开唱票、登记选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前期物业公司作物业服务工作报告,并表明服务与不服务的态度;

  书面意见问答等;

  公布选举结果。会后本小区挂祝贺横幅、标语等进行宣传。

六、核准批复县物业管理部门对报来的材料审核后给予书面批复

  凭批文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收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开始正式工作。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出席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出席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房产纠纷这一块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 2.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拒交物业费情形有哪些?物业服务的组成部分有哪些呢?
  • 3.召开业主大会的一般议程 六、核准批复县物业管理部门对报来的材料审核后给予书面批复
  • 4.怎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会行使哪些权力?
  • 5.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