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物业管理
文章列表

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2014年6月16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78832660584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 2.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拒交物业费情形有哪些?物业服务的组成部分有哪些呢?
  • 3.召开业主大会的一般议程 六、核准批复县物业管理部门对报来的材料审核后给予书面批复
  • 4.怎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会行使哪些权力?
  • 5.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