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一家公司为租赁新办公场所,让职员小李联系房屋中介公司。双方未签订居间合同,不过中介公司派业务员小王接洽,带小李看了海瑞大厦6层等多处写字楼。
看房确认书载明“居间费在促成租赁时由出租方支付”,而因该公司租房未果,便没交费。
但4个月后,小王听说小李在海瑞大厦6层“办公”,还在网上登出招聘信息。为进一步“核实”,中介公司让职员小赵去“应聘”,但由小王前往面试。
之后,中介公司以看房确认书、对方公司的网络招聘广告、小赵的应聘通话录音、面试通知等材料为证,将对方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私下承租”,构成“跳单”,应依据看房确认书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招聘信息不假,小李面试应聘者也属实,但只因自身办公条件较差,利用小李私人关系,借用海瑞大厦6层茶水间招聘,而非租赁此处。
海淀法院经审理调查,认为中介公司就被告公司已租赁海瑞大厦6层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其“跳单”,难以获赔。经法院协调,被告公司向中介公司支付5000元,作为提供咨询和带看房屋的“劳务费”,双方和解,中介公司最终撤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