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租赁
文章列表

承租人解除合同

2015年4月3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81401863373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租二房东房子有纠纷怎么办 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
  • 2.房屋租赁合同先收定金怎么写 房屋租赁纠纷可以找派出所解决吗
  • 3.房屋租赁合同不到期让搬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口头解约吗
  • 4.房屋租装饰装修费的处理问题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 5.巧念3招“租房经” 租房生活胜购房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