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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怎么买

2014年2月28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赵某欲将其于2004年3月份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谢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23万元,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18万元,余额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完毕,赵某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协助谢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谢某依约向赵某支付首期购房款18万元。可在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赵某却迟迟不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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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本案涉诉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福利性质,其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为了保障所有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实行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据此,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只有在购买此房屋五年后,才能对房屋进行买卖。而本案中的赵某于2004年3月份购买此房屋,距离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之日仅3年时间,赵某对该房屋尚仅拥有有限产权,故其无权处分该房屋,其与谢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后,赵某应返还谢某支付的房价款及其同期银行利息,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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