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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问题解决方法 欺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责任

2022年3月27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宋律师,中山建筑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问题解决方法

  核心内容:对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是国家在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面临的最大硬性障碍是;资金短缺;。因此,需要从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的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并提出筹集资金措施,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资金问题

  我国建设保障性住房过程中面临的最棘手的困境就是资金短缺问题,这是制约保障房建设的最大障碍。;十二五;期间,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国家提出2011—2015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的庞大计划。但是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资金筹措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以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开工计划为例。据住建部估算,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需要的建设资金将突破1.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明确保障的投入规模为1030亿元,占当年全部保障房建设预估投资量的10%,此外,计划由省级和市县政府承担4000多亿元,而剩余的8000多亿元要通过社会机构投入和被保障对象以及所在企业筹集。对于后面两项资金,如果不进行全面系统筹措,要想保证其资金来源几乎是不可能的。以地方政府资金为例,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

  按照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有关研究认为,国内一线城市中心区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率大概在20%左右,偏远区的收益率约为40%,而二三线城市则更高。如果按照30%的平均收益率来计算,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2.9万亿元,地方政府可拿出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约有870亿元。

  这样计算,除去已有的中央政府1030亿元的拨款,而国家开发银行也将提供1000亿元贷款支持,地方政府可拿出870亿元土地出让收入,在未包含可能利用的社会资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社会层面的资金还须补充1万亿元左右。进入2012年度,此前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需要继续投资建设,而当年要实现新开工700万套、基本完成500万套。据预计,加上2010年开工未完成的项目,2011年开工的1000万套,2012年开工的700万套,2012年在建保障性住房规模有1800万套左右,资金需求将超过2011年。庞大的资金需求需要各方力量为其动足脑筋,同时也严重捆缚了保障性住房的正式入市。

欺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责任

  核心内容: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通知,对违规出租、出售、闲置、出借经济适用房的,按规定要收回,并且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房的资格。此外,在上市交易管理等环节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下面由的为您介绍虚假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价退回房价款;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按市场价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

  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

  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前款所称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隐瞒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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