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租赁
文章列表

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需缴税费

2013年12月26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节录: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营业税征收标准的,免征营业税,但仍应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在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这一通知,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需要缴纳如上税费。但需要注意的是,税率总和并非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的简单相加所得的37%的税率,因为它们的计算基数不同。其中,5%的营业税,其缴纳的基数即为租金的收入;12%的房产税,其缴纳的基数是租金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其基数为租金收入扣除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再扣除一部分费用,这部分扣除的费用计算方式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77377618276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租二房东房子有纠纷怎么办 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
  • 2.房屋租赁合同先收定金怎么写 房屋租赁纠纷可以找派出所解决吗
  • 3.房屋租赁合同不到期让搬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口头解约吗
  • 4.房屋租装饰装修费的处理问题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 5.巧念3招“租房经” 租房生活胜购房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