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抵押担保
文章列表

法律规定不可作于抵押的财产

2016年5月9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财产不可用于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则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可抵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比如家庭共有房屋等要抵押则须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84966165589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房屋抵押能贷款多少钱 房屋商业抵押贷款利率
  • 2.个人房屋抵押合同范本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和资料
  • 3.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年限 贷款的条件
  • 4.发生房屋抵押纠纷要如何处理 在建工程转让税费是多少
  • 5.深圳个人住房贷款审慎开闸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