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土地征收
文章列表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2015年9月7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士地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这违法者承担。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82794961785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土地一级开发”还给市场
  • 2.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 3.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有什么区别?
  • 4.[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