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

2014年8月1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发布时间】1988-03-21【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对处理成都市李cc诉邓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李cc于1974年经人介绍,与邓xx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李以400元价款,购买了邓xx以及其母蒋xx、妹妹邓cc共有房屋两间。李cc交付房款时,邓xx出具了由本人签字和盖有其母私章的收据,随即李也搬进该房居住,并修建了厨房。1975年蒋xx与邓cc一同由京返蓉,未提出异议。1980年邓xx曾要李cc与另一买房人彭xx一道去房管部门办理税契过户手续。1985年因政府征用此宅,邓反悔,李才诉至法院。根据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房屋买卖关系应为有效。
  此复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79242506773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水处理用橡胶膜微孔曝气器》的公告
  • 2.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居民拆迁一次性定居率的通知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2002-08-03】
  • 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 5.房屋租赁新规出台 住宅禁商被删除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