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收入应依法纳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从2008年1月1日起都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按新出台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填报的内容有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而对房屋出租登记制度,业内人士认为,将能够杜绝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现象,而《规定》中也明确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明确“民宅出租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规定》明确,出租人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备受争议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即“住宅禁商”条款被删除。
■“禁止二房东”条款被删除
去年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有关“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即“禁止二房东”的条款,在此次正式出台的《规定》中也没有了痕迹,但是《规定》明确:“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