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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新农村”问题

2014年5月21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棠下荷光街一小公园,进出口都挂着“非本村人员不得入内”的牌子。住在此处的外来工认为,“公园是公共场所,这种招牌让人很不舒服,一下就想起‘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侮辱招牌!”而棠下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都认为,公园是村民出钱建的,当然有权不让外来人进。焦点的争执在于“公园”是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公园的公,是个所有权问题,只要是公有制的、是国家所有、国家兴办的,肯定就是公园。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首先,集体出资、个人出资兴办的公园正在出现,仅以所有权划分已经不那么准确了;再有就是对公众开放是否就体现了公呢,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该公园是村里四个经济社同意筹资兴建的,村经济社是合法的生产单位,具有对公园的所有权,与国家公园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应尊重该公园的产权所有,维护其“村社财产”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城市扩大的过程中,许多农村被包围在城市当中,(这里讲的是真正的农村,与大家耳熟能详的“城中村”不是一回事;时下所谓“城中村”只是一些原为村庄而已与农业无关的自建的杂乱无章法的民居群)。农村社会转型到城市社会需要一个过程,让城中村如何更加和谐地融入到现代城市当中,以及未来城市规划中如何发展“新农村”,应有正确的发展思路,这才是这次事件所透示的最主要的问题。
  农村社会如何转型呢?第一是村民向市民角色的转换。这需要在尊重历史的条件下,使农村保持其自身的特色,让村民逐渐在城市化的发展当中,淡化其身份意识,学习技术转化为工人等,使其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而不是简单地改变户籍制度,脱离就业结构现状去变农民为市民。第二用国家的公共财政收入来与村的私有产品进行置换。国家可以修建更多的公共公园、体育场、歌剧院、广场等公共产品来提供“公共物品”。置换要公平交易,再明确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或是作为所有权人。第三,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应该建立能为人民利用的,明确了权限的公共权利主体。一些公用设施,是农业发展要有后劲的保障,比如说水库,我们现在吃农村合作社的老本,谁有权来利用?这部分产权要有个最基本的归属。第四,城市化进程中不必把农村的原有田园风貌消灭掉。国家所属的大众产品与村办所属的小众产品可以从容相处。实现人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及社区组织等社会转型方面的慢慢转化。日本有70%的绿化森林,有京都、大阪一类的繁华都市,也有美丽的田园风光的村落。
  未来农村的城市化问题,以及城市资本进入农村以后,将会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冲突等等,都需要思考解决方案。在新形势下,农民最终的生活保障还是在农村里。我认为,可以建设更多的公共交通来把“城市”与“农村”连结起来,人们可以享受“地铁”、“公车”在城市里就业,而到“农村”生活。让农村保持原始风貌,受到法律的保护,可避免城市化的污染、土地破坏的问题。“新农村”的建设不应主张“村村冒烟,镇镇搞工业”,不应主张大跃进式的工业化发展。
  同时,城市建设可以多样化,可以有工业城市、旅游城市、会展城市、金融城市,城市的功能分配好,由人来选择各种城市来居住,这样,“新农村”的发展与城市发展会更加和谐,也更容易贯彻“移人不移山”的思路。总之,城市要有长远的规划发展,不可一味地追求外在形态的一致,应保护好古村落。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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