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03302038
杨福生律师,邯郸建筑房产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兖州市律师 翠屏区律师 高县律师 蕉城区律师 香洲区律师 市中区律师 玉环县律师
我们应该知道在建设一个工程项目之前一定要有相关的许可证,这样才能合法的建设工程,以免带来麻烦。其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而且有效期长度在各地是不同的,各个省份有自己的规定。下面就由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都出自各个省份的地方法规,目前为止,建设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建议你根据你所在地的省份,查找某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或者条例。
比如江苏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都是1年,见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云南省的也是1年,见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发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输出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可证明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工程开工至竣工使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动态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一切活动,必须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的规定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都是6个月,依据是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随着经济发展,为了满足人们需求,各种建设工程随之产生,开始建设一个项目之前一定要办全相关许可证,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另外建设一个项目的许可证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执行,不能超出他所规定有效期。
热门城市:中卫律师 山东律师 邢台律师 益阳律师 宜春律师 自贡律师 厦门律师 衡水律师 永州律师 新余律师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做任何事情都要依法进行。当然,企业征地拆迁也要走合法程序。这是保障企业,个人,国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那么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合法程序是什么包括什么呢今天让我们和网站的律师一起了解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合法程序的主要内容。
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合法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 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要求。
2、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3、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4、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1、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2、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3、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1、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