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换用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年4月26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为加强公房管理,确保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决定对全市公有住房换用住房租赁合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换用租赁合约范围全市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均属换用租赁合约范围。
  二、组织领导
  市、区房管局分别成立换用住房租赁合约工作小组。市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政策口径和换用公房租赁合约的指导协调工作。区工作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换用公房租赁合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管房单位负责所管公房换用租赁合约的具体业务工作。
  三、实施办法
  1、全市公有住房统一使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
  2、租赁合约内容包括:房屋座落、结构、式样、层次、使用面积、月租金、定金及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管房单位持公有房屋所有权证至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局申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公有居住房屋出租许可证》。凡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现管房单位出具证明具结,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局发给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临时许可证。凡未领取公有居住房屋出租许可证或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临时许可证而出租的,视为非法租赁。
  4、公有住房租赁合约由管房单位向所在区房管局统一领取,房屋使用人向管房单位提交租用公房书面申请,经租赁双方签约后生效。
  5、从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凡新租用公有住房的,须持有公有住房租赁合约,方可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6、承租人应将公房租赁合约妥为保管,管房单位和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有权进行验核。
  四、时间安排
  1、三月上旬宣传发动,建立工作班子,印制公有住房租赁合约,住房出租许可证等表式、文本。
  2、三月中旬组织业务培训。
  3、三月下旬至四月底基本完成公有住房换用租赁合约工作。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78383184519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水处理用橡胶膜微孔曝气器》的公告
  • 2.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居民拆迁一次性定居率的通知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2002-08-03】
  • 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 5.房屋租赁新规出台 住宅禁商被删除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