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18025653655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房产纠纷
租房知识
房屋租赁
二手房屋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抵押担保
律师文集
房产纠纷
租房知识
房屋租赁
二手房屋
城市规划
抵押担保
土地征收
房产法规
保障性住房
房产案例
物业管理
房产购买
房产动态
文章列表
房屋抵押误解
2017年7月3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利,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价值。即使我们承认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和房屋一并拍卖,也并不能得出抵押权人可以就全部的变卖价值优先受偿。抵押物价值的实现和抵押物的价值绝对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抵押物的价值的变现需要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就可以违背当事人的约定,任意扩张抵押权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在这方面,土地上已经建有房屋但是仅仅约定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又建有房屋的处理方法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二者设定抵押权的合意都只是针对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二者都牵涉抵押权实现时如何避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异其主体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三是五条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也应参照此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范围仍然是单独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在实现抵押权,需要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起拍卖,但对未设定抵押权的部分,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80256536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88667997797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房屋抵押能贷款多少钱 房屋商业抵押贷款利率
2.个人房屋抵押合同范本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和资料
3.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年限 贷款的条件
4.发生房屋抵押纠纷要如何处理 在建工程转让税费是多少
5.深圳个人住房贷款审慎开闸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025653655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0256536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