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土地征收
文章列表

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能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

2016年7月26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能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指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他人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互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他人不得干涉;其次,互换应当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互换;再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改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并不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土地原来负担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如果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85656232393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土地一级开发”还给市场
  • 2.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 3.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有什么区别?
  • 4.[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