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土地征收
文章列表

如果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土地分配不均,且已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可否作废重分?

2016年3月30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14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从其约定。”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称:“……三、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目前已经签订的三亿多份农村承包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保护。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一定要杜绝单方面违约、毁约的现象;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强迫命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确实有问题可以调整承包合同,但作废重分必须有明确且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在承包中受到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的损失。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84599779768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土地一级开发”还给市场
  • 2.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 3.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有什么区别?
  • 4.[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