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土地征收
文章列表

政府官员变更或解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责任

2016年3月13日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http://www.xajzfcls.com/

  政府官员变更或解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责任

  推荐阅读:

  二手房交易流程  

  二手房交易税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其成员意愿自主制定和实施承包方案。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就相关的政策,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程序加以指导,但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土地承包,更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要指出的是,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推荐阅读:最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文章来源: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ajzfcls.com/art/view.asp?id=84472924189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土地一级开发”还给市场
  • 2.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 3.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有什么区别?
  • 4.[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建筑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